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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杨*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徐**诉被告黄*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杨**、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温苍民初字第1615号
  •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原告:徐**。

  • 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时光。

  • 被告:黄**。

  • 委托代理人:华胜。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兆针

  • 人民陪审员林初平

  • 人民陪审员梁辉辉

  • 书记员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