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徐**诉被告黄*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杨**、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
原告:徐**。
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时光。
被告:黄**。
委托代理人:华胜。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兆针
人民陪审员林初平
人民陪审员梁辉辉
书记员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