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港行初字第00327号
  •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通**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3座4楼。

  • 法定代表人陶**,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马佳,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懿,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 法定代表人江航,职务局长。

  • 委托代理人陈新,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倪红军,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 第三人余显云。

  • 委托代理人冉引娣,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限公司以与第三人余**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海燕

  • 审判员陆海宁

  • 人民陪审员刘曙军

  • 书记员许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