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不服被告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被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穆**。
被告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谢**,职务局长。
被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住所地南京市江北东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厅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海燕
书记员许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