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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南通**护局、江苏**护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不服被告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被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港行初字第00398号
  •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穆**。

  • 被告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61号。

  • 法定代表人谢**,职务局长。

  • 被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住所地南京市江北东路176号。

  •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厅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海燕

  • 书记员许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