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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卫金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诉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毛*金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港行初字第00403号
  •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毛卫金。

  • 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长江南路398号。

  • 法定代表人江**,职务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海燕

  • 审判员陆海宁

  • 人民陪审员陈新华

  • 书记员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