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诉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毛*金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毛卫金。
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长江南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江**,职务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海燕
审判员陆海宁
人民陪审员陈新华
书记员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