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惠诉被告中国银**通监管分局、中国银**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万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万*。
被告中国银**通监管分局,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7号。
负责人胡*,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永菊,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住所地南京秦淮区建邺路90号。
负责人扶*高,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海燕
审判员陆海宁
人民陪审员石华
书记员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