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万惠与中国**南通监管分局、中国银**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惠诉被告中国银**通监管分局、中国银**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万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港行初字第00402-1号
  •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万*。

  • 被告中国银**通监管分局,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7号。

  • 负责人胡*,职务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陆建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黄永菊,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住所地南京秦淮区建邺路90号。

  • 负责人扶*高,职务局长。

  • 委托代理人郑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海燕

  • 审判员陆海宁

  • 人民陪审员石华

  • 书记员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