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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军华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30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代军华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军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军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军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20号
  •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代军华,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 委托代理人代国雄,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 被告仙桃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段**,系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樊洪波,系该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曾利华,系该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武山

  • 审判员王建亮

  • 人民陪审员周建军

  • 书记员周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