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3月30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代军华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军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军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军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代军华,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代国雄,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被告仙桃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洪波,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利华,系该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武山
审判员王建亮
人民陪审员周建军
书记员周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