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潜江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限期拆除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生于1968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被告潜江市城乡规划局。
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雯
人民陪审员陈恢臣
人民陪审员李谦稳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