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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有限公司与广水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出让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资源局土地出让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40元,减半收取33220元由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广水行初字第00005号
  •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

  • 委托代理人熊望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赖国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广水市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毛**。

  • 委托代理人周传圣,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第三人孝感槐**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84号。

  • 法定代表人余**。

  • 委托代理人熊永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高泽川,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水市国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翔

  • 审判员袁军明

  • 人民陪审员段远志

  • 书记员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