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资源局土地出让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40元,减半收取33220元由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熊望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赖国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广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毛**。
委托代理人周传圣,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孝感槐**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84号。
法定代表人余**。
委托代理人熊永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泽川,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水市国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翔
审判员袁军明
人民陪审员段远志
书记员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