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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杨*等与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衡阳**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衡中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以双方已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撤回起诉;

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120号
  •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

  • 上述十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孝柏。

  • 上述十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京鹏。

  • 上诉人(原审原告):阎*。

  • 委托代理人:李玉珍。

  • 委托代理人:王孝柏。

  • 原审原告: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周**。

  • 委托代理人:刘冬生。

  • 委托代理人:刘定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坤世

  • 审判员夏阳

  • 代理审判员黄一凡

  • 代理书记员刘柯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