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衡阳**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衡中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以双方已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撤回起诉;
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廖**、阎*、杨*、欧**、张**、杨**、夏**、陈**、曾**、刘**、邹**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
上述十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孝柏。
上述十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京鹏。
上诉人(原审原告):阎*。
委托代理人:李玉珍。
委托代理人:王孝柏。
原审原告: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刘冬生。
委托代理人:刘定震。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坤世
审判员夏阳
代理审判员黄一凡
代理书记员刘柯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