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注册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原、被告及第三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
被告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局长。
第三人范长怀。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定铭
审判员樊友清
审判员晏贵先
书记员万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