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执行[湖北弘**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20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200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被执行人湖北弘**限责任公司,地址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刘*。
审判人员
执行员袁军明
书记员周正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