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邵岗国土资源所,第三人薛**镇政府行政登
记一案中,原告薛**于2015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协调处
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负担,退回原告薛**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薛**,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薛海利,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原告薛永峰之女,一般代理。
被告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铜峡市邵岗镇。
法定代表人代兴科,镇长。
被告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邵岗国土资源所,住所地青铜峡市邵岗镇。
负责人张*,所长。
第三人薛**,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福娟
审判员吴德
人民陪审员蔡建勇
书记员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