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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邵岗国土资源所、薛**镇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邵岗国土资源所,第三人薛**镇政府行政登

记一案中,原告薛**于2015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协调处

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负担,退回原告薛**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行初字第60号
  •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薛**,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 委托代理人薛海利,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原告薛永峰之女,一般代理。

  • 被告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铜峡市邵岗镇。

  • 法定代表人代兴科,镇长。

  • 被告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邵岗国土资源所,住所地青铜峡市邵岗镇。

  • 负责人张*,所长。

  • 第三人薛**,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福娟

  • 审判员吴德

  • 人民陪审员蔡建勇

  • 书记员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