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刘**、湘潭**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湘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荷兰、人民陪审员唐**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罗立志,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欧**、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7月1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12日,原告刘**、金**司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湘潭天易示范区拆迁征收相关信息,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收到两原告的申请。2014年7月3日,被告对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作出《关于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公开了部分信息。两原告不服,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潭国土资复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限被告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重新作出答复。2014年10月23日,被告对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书面答复。两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

原告刘**、金**司均诉称,原告刘**,金**司系湘潭县天易示范区内的被征收拆迁户。2014年5月12日,两原告向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湘潭天易示范区有关拆迁信息(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公开了部分信息,拒绝公开第六项关于分户补偿协议书的信息,同时对于其他各项信息也公开不够。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湘潭**源局申请复议,湘潭**源局于2014年10月9日做出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2015年1月13日,被告将重新答复书交给原告。现原告不服被告的重新答复,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九项申请,维护原告的合法知情权。

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2014年5月12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九项信息公开,被告作出《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没有达到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全部内容。3、2014年10月23日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收到被告盖章的《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4、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潭国土资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被告没有按照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重新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两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已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4日向原告重新提供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及书面答复,增补了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向**提交下列证据:1、(2013)潭行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拟证明涉及两原告的征收拆迁安置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8月14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腾地。2、2014年7月3日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拟证明被告对两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所作出的答复情况(第一次),并于2014年7月7日送达给两原告。3、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潭国土资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两原告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情况。4、EMS邮政专递送达单,拟证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6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被告。5、2014年10月23日被告《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拟证明被告重新作出答复,并于2014年10月24日送达给两原告。6、湘潭县人民政府潭**(2012)55号关于征收易俗河镇上马村部分土地的公告、湘潭县人民政府潭**(2012)83号关于征收易俗河镇上马村部分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湘潭天**委员会文件潭天易管发(2012)3号关于印发湘潭天易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货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0)101号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2012)第024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湘潭县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清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书、湘潭天易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书注意事项、湘潭天易示范区建设用地补偿费发放表、湘潭天易示范区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表、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丈量登记情况及平面图、湘潭县复合合金新材料履带、管件类制造项目用地房屋拆迁情况、勘测定界图、湘潭天易示范区拆迁户安置人口情况公示表(Ⅱ),拟证明被告第二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

经庭审质证,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对内容不满意,其余没有意见。对证据3、4没有异议。对证据5对答复内容有异议,被告没有合法送达给两原告,两原告是2015年1月13日收到的。对证据6有异议,资料都已经收到,但没有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被告还需向两原告申请公开按两原告的申请公开拆迁房屋分户评估信息及分户补偿信息,企业单位评估和补充信息。

被告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不予质证。对证据2有异议,原告当庭提供的申请公开事项第五至九项与被告收到申请书内容不一致。对证据3、4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1、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2、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4、5、6,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二)1、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2,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3、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3、4,与被告的证据3、5一致,不再重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原告刘**、金**司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湖南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潭**(2012)55号文件)。2、湘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潭**(2012)83号文件)。3、湘潭天**委员会关于印发《湘潭天易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货币安置暂行办法》(潭**(2012)3号文件)。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5、湘潭**范区此次征收范围内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拆迁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6、湘潭**范区此次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拆迁户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以上所有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7、湘潭**范区此次征收范围内企业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包括被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8、天易示范区此次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9、天易示范区此次征收范围内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收到两原告的申请。2014年7月3日,被告对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作出《关于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公开了部分信息。两原告不服,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潭国土资复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限被告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重新作出答复。2014年10月23日,被告对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书面答复,向两原告公开了第1、2、3、4、8项内容;第5、7、9项无此内容。并于2014年10月24日将《关于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送达给两原告,两原告对答复不满,拒绝签收,直至2015年1月13日,两原告才签收,两原告仍不服,认为被告没有全部公开申请内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公开两原告申请的九项内容,维护两原告的合法知情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被告按两原告的申请公开了第1、2、3、4、8项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故两原告诉称该五项政府信息公开不够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该五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申请的第5、7、9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故两原告仍坚持要公开该三项政府信息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两原告申请公开的第六项中湘潭县天易示范区此次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该申请的内容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告应当公开,而被告未根据申请公开情况依法作出答复,故两原告诉被告未履行该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关于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年10月23日作出了《关于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于2014年10月24日将《关于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送达给两原告,因拒绝签收,直至2015年1月13日才送达给两原告。故两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4日对两原告作出的《关于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中的第六项;

二、限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在十五日向原告刘**、湘潭**有限公司申请公开的第六项政府信息即湘潭**范区此次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三、驳回原告刘**、湘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潭行初字第10号
  •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汉族。

  • 原告湘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董事长。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立志。

  • 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肖**,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欧阳宇平,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姜金洋,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兆云

  • 审判员唐荷兰

  • 人民陪审员唐起云

  • 代理书记员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