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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春诉被告株洲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春诉被告株洲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株洲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株县法行初字第6号
  •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

  • 被告株洲县公安局,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漉浦东路。

  • 法定代表人黄团结,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文汉林

  •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 人民陪审员王伟

  • 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