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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攸县**村高岭组与攸县人民政府、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攸县**中心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以下简称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以下简称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以下简称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以下简称公龙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以下简称高岭组)诉被告攸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攸县**中心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由湖南省**民法院(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8日作出了(2014)茶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5日株洲**民法院(2015)株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事实没有查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均诉称,现今的渌田南大门市场及周边范围系我们五个组的水塘、耕地及村民自留地。自1996年以来,经多年改造,形成如今的南大门市场。2014年3月27日,我们经向攸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上述土地于1996年3月由渌**委会作为出让主体出卖给渌田镇政府,价格为8000元/亩,面积为5.96亩。1996年12月,渌田镇政府作价60万元移交给攸县**管理局。1999年6月15日,被告向攸县**管理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此土地权属的变更情况,我们完全不知情。因此,前述土地权属的变更及发证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被告的发证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自1996年至今,导致我们的损失至少高达600万元。请依法撤销被告为攸县**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赔偿因其行政侵权行为给我们造成的损失6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证实:本案的原告公路组与公龙组于2012年4月份已合并为公路组,立新组与新街组于2012年4月份已合并为新街组。起诉状上所盖的5个公章:公龙组、立新组的公章均系生产队的公章;公路组的公章不是该组组长所盖;新街组、高岭组均没有公章。且原告公路组、新街组、高岭组均未召集过组民讨论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相关事宜。起诉状上所列的原告公龙组、立新组现已不存在,原告公路组、新街组、高岭组的诉讼行为均不是组里的代表人的行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外,原告方向本院提交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人的签名均不是起诉状上所列的原告代表人,所盖公章的情形同起诉状一致。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代理律师无权代理原告的诉讼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对被告攸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攸县**中心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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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茶法行初字第32号
  •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

  • 代表人蔡**,组长。

  • 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

  • 代表人蔡**,组长。

  • 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

  • 代表人蔡**,组长。

  • 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

  • 代表人陈**,组长。

  • 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

  • 代表人蔡**,组长

  • 被告攸县人民政府,地址:攸县城关镇。

  • 法定代表人龚红果,县长

  • 委托代理人李叶,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刘玉章,攸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代理)。

  • 第三人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攸县。

  • 法定代表人唐**,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李连飞,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一般代理)。

  • 第三人攸县市场服务中心,地址:攸县。

  • 法定代表人贺**,主任。

  • 委托代理人张志城,攸县市场服务中心渌田市管所所长(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汝平

  • 人民陪审员谭振清

  • 人民陪审员胡康

  • 书记员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