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湘**限公司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涂林*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湘**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限公司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湘**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柱。
被告湘潭**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力攻。
第三人涂林芳,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兆云
审判员唐荷兰
人民陪审员赵德钰
代理书记员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