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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限公司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涂林*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湘**限公司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涂林*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湘**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限公司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潭行初字第13号
  •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湘**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胡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国柱。

  • 被告湘潭**理局。

  • 法定代表人胡**,系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黄力攻。

  • 第三人涂林芳,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兆云

  • 审判员唐荷兰

  • 人民陪审员赵德钰

  • 代理书记员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