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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绍兴世**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绍**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世茂天际中心0单元SP3922号房,面积为67.45平方米,总价款为1078313元;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同时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并交付给原告,由原告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如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权属证书的时间在120天以内的,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权属证书的时间在120天以外的,原告有权退房。合同另外还对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事项作了约定。现合同约定的交付权属证书的时间早已超过120天,而被告仍未交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78313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78313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本案所涉房屋已经在2015年6月底取得房屋大产权证,因此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世**中心SP3922号房屋一套。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原告。原告自行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被告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约定日期起120日内,被告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日期起120日以后,被告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原告退房,被告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原告已付房价款退还给原告,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原、被告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世**中心SP3922号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由“67.45平方米”变更为“67.5平方米”,该房屋总金额相应由“1077514元”变更为“1078313元”。原、被告据此进行最终结算,并开具购房发票。后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为原告提供可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现原告因被告逾期办证主张解除合同,遂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购房发票1张、补充协议1份,被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1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已逾期120日,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约定,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对涉诉合同享有解除权,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与被告绍**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1009497E031970)于2015年10月22日解除;

二、被告绍兴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杨**购房款人民币10783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2.5元,由被告绍**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绍越民初字第4007号
  •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炯、何高峰。

  • 被告绍兴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汤*。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莉佳。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俞颖尔

  • 书记员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