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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东阳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阳市**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东阳市**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义乌市,本案应由浙江**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浙江**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办事机构设在义乌**道望道155号411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其主张,其住所地仍应认定为在其注册地东阳市白云大道339号,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金辖终字第593号
  • 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肖闻

  • 审判员陈进民

  • 审判员陈振升

  • 代书记员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