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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罗**、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罗**、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鹿民二初字第452号
  •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

  • 被告罗**。

  • 被告梁**。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莫积凤

  • 代书记员陈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