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罗**、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
被告罗**。
被告梁**。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莫积凤
代书记员陈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