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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赵**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鹿**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廖*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43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鹿执字第457号
  •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廖强。

  • 被执行人赵**。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覃韦波

  • 审判员王有才

  • 审判员杨汉彪

  • 书记员韦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