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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宋**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鹿执字第446号
  •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宋**,无固定职业。

  • 被执行人黄**,个体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蔡恺

  • 审判员王有才

  • 审判员杨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