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宋**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宋**,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黄**,个体户。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恺
审判员王有才
审判员杨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