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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曙光与龙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曙光诉被告龙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曙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景曙光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景曙光案件受理费13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北民一初字第445号
  •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景曙光。

  • 委托代理人刘伯州,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龙化。

  • 委托代理人荣俏,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刚

  • 人民陪审员徐志英

  • 人民陪审员程玫

  • 书记员黄秋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