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曙光诉被告龙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曙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景曙光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景曙光案件受理费13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景曙光。
委托代理人刘伯州,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化。
委托代理人荣俏,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刚
人民陪审员徐志英
人民陪审员程玫
书记员黄秋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