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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车**、洪**、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车**、洪**、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状中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且又未能提供被告的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78号
  •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 被告王**,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

  • 被告车*清,女,1948年10月21日出生。

  • 被告洪**,男,1939年1月26日出生。

  • 被告刘**,男,1940年5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广荣

  • 书记员周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