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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罗*、代维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罗*、代维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代维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7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承包米家水暖上下水工程人工费的《协议书》,共计人工费55800元。二被告已经向原告给付人工费32200元,尚欠原告人工费23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的人工费,二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给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23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代维立辩称,我从天**司承包的米家小区99号、103号、111号和125号楼,总面积为13200平方米。我又把所有的水电的人工费转包给罗*,罗*又把水暖上下水工程包给李**。因为罗*是外地人,李**担心工程完成后得不到工程款,所以我对李**承诺你放心,罗*拿不走钱。工程干到一部分,罗*拿着我给的钱跑了,我答应李**让他继续把水暖活干完,我给李**支付剩余工程的工钱。我总共给李**结了20500元工钱,至于罗*给李**结算了多少工钱我不清楚。我一直要求我、罗*、李**三方核一下帐,但是一直没有核算。原告应当向罗*要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代维立从天**司承包了米家小区99号、103号、111号和125号楼的建筑,总面积为13200平方米。被告代维立把水电的人工费转包给罗*,罗*又把上述四栋楼的水暖上下水工程包给原告李**。为了保证在工程完成后,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于2013年7月30日原告李**与被告罗*、代维立签订了一份承包米家小区水暖上下水工程人工费的《协议书》,协议约定每平方米的人工费按4元计算,总有效面积为13200平方米,另约定增加1000元的扣眼费,人工费共计为53800元(132004+1000)。被告罗*在工程干到一部分时,离开了工地,支付给原告李**工程款12000元。罗*离开后,被告代维立要求原告继续完成工作,原告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所有的工程活。被告代维立支付给原告李**工程款共计20500元。二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人工费32500元(12000+20500),尚欠原告人工费21300元(53800-32500)。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水电安装承揽合同一份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李**与被告罗*、代维立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原告与被告代维立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系原被告三方自愿订立的,自三方签字时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李**依照协议约定完成工程,但二被告未完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关于被告代维立提出的原告应当向被告罗*主张剩余的工程款的抗辩,因原告系与二被告共同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与二被告依据合同关系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二被告对原告的债务是按份之债,又依据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本案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之债。被告代维立提出的因与被告三方未核帐不能确定被告罗*已经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一节,因被告承认与原告签订有协议,依据协议二被告尚欠原告21300元,因此对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代维立不能对自己提出的反驳意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主张的2000元维修费因不在协议内容之内,且被告代维立不同意给付,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工程款21300元,被告代维立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罗*承担,被告代维立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68号
  •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罗*。

  • 被告代维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鑫

  • 代理审判员李丽丽

  • 人民陪审员国辉

  • 书记员胡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