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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告与辽阳市中**限责任公司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辽宁华**限公司诉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市中**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辽阳太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作为原判决重要依据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准确,一审中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书面异议并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机构仅以书面书面对部分异议事项作出回应,其补充后的鉴定结论仍存在错误,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所提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辽宁华**限公司所提的再审事由,经查,本案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公开举证、质证,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所提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应予以维持。

综上,辽宁华**限公司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辽宁华**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79号
  • 法院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人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华**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丁**。

  • 委托代理人:郑宇,张艳丽。

  •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阳市中**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郑*。

  • 委托代理人:李天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跃刚

  • 审判员刘伟

  • 审判员张晓晨

  • 书记员高嘉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