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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意**有限公司与中铁十**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阳意**有限公司与中铁十**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向辽阳**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辽阳**民法院作出(2015)辽宏民二初字第00016-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和《外墙保温线条补充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裁定驳回被告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管辖法院应为辽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表明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和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单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盖章确认。合同和验收行为均符合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所涉工程位于辽阳县,故本案应由辽阳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辽宏民二初字第0001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辽**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辽阳立他字第50号
  • 法院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程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意**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刘帅。

  • 委托代理人:李学。

  • 原审被告:王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军

  • 审判员张欣

  • 代理审判员程宇

  •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