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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辽宁分公司诉中房锦州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分公司诉被告中房锦州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辽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日立**司辽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97号
  •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日立电梯**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B座902、906室),组织机构代码71110463-1。

  • 法定代表人蔡**,该单位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志坚,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单位员工。

  • 被告中房锦州房**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0548898。

  •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莹

  • 书记员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