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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限公司诉漯河绿**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限公司依据(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漯河绿**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28日前履行,但其逾期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执字第244-1号
  • 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 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 被执行人:郑州**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新亮

  • 执行员茹东海

  • 执行员康鸿斌

  • 书记员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