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限公司依据(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漯河绿**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28日前履行,但其逾期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郑州**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新亮
执行员茹东海
执行员康鸿斌
书记员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