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张**、桂林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张**、桂林鼎**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张**、桂林鼎**限公司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41号1-1。
法定代表人:龙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1984年1月2日。
被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桂林鼎**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35号(龙湖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华
审判员胡玮
代理审判员王芸
书记员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