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通**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金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72元,实收4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四川金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
委托代理人俞成荣,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宾强昌,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桂林**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迁
书记员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