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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通**有限公司与桂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通**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金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72元,实收4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象民初字第625号
  •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四川金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彭*。

  • 委托代理人俞成荣,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宾强昌,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 被告桂林**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熊迁

  • 书记员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