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周*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
被告:周*。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庭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