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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颜**、赵**和被告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接触后,被告以家中拆迁为由极力劝说原告尽快与其结婚,双方于年月日在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双方在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后在一起居住生活。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进而经常殴打原告。年月日,因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父母于次日将原告接回娘家居住。原、被告现已分居长达两年有余,期间被告不仅未曾向原告表达任何歉意或挽回婚姻的意愿,还多次发短信息恐吓、威胁原告,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和伤害。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告周*与被告蔡*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蔡*辩称,1、被告家的征拆工作在2009年已经完结,原、被告并非因拆迁而登记结婚;2、关于原、被告在年月日发生的争吵,被告并没有对原告实施暴力,被告还因此受到父母的责骂,事后,被告父亲主动与原告父母联系,结果遭到原告父母的恐吓和谩骂,次日,原告父母就将原告接回娘家居住;3、原告回娘家后,被告与被告父母、亲戚、村干部曾多次到原告家中协商调解,均遭到拒绝,在此期间被告与原告一直有联系;4、为了与原告结婚,被告为此花费共计133400元;5、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结婚不到半个月就离家出走,原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月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次日,原告周*的父母接原告回娘家至今,期间被告及其父母多次要求接原告回家。2015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珍惜家庭生活,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令离婚与否的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结婚后不久就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尚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内。如果双方能够增加沟通,相互理解,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的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与被告蔡*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望民初字第01792号
  • 法院 望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委托代理人颜小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莉萍

  • 代理书记员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