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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相识,于2012年11月6日登记结婚,之后生育了女儿赵**。婚后,由于原、被告了解不深,加上彼此文化程度相关甚远,发生争吵时被告拿女儿性命要挟原告。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答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答辩人要求抚养小孩,原告以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9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1年5月因网络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2年11月6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17日共同生育女儿赵**。婚后,双方前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9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开被告家。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双方虽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未民初字第00905号
  •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某某。

  • 被告赵某某。

  • 委托代理人曾华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芷华

  • 书记员何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