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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05110号
  •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雷某某,女。

  • 被告胡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谭瑛

  • 书记员熊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