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叶*与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肇端法民一初字37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傅*逾期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傅*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783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肇端法执字第842号
  •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叶*,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46。

  • 被执行人: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3X。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坤朝

  • 审判员郭锦

  • 代理审判员杨华

  • 书记员陈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