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肇端法民一初字37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傅*逾期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傅*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783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叶*,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46。
被执行人: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3X。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坤朝
审判员郭锦
代理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陈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