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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委托代理人陈**、范**,被***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原告是肇庆市**初级中学的老师,被告是肇庆**幼保健院的医生,交往4个月后,因原告怀孕,双方于年月日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儿子黎**出生。婚后因原、被告的生活价值观、家庭观念、性格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以及处事方式的不同,导致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曾将原告赶出家门,在儿子出生后,被告不但没有好好照顾妻儿,而且常常责骂、冷落妻儿,不做家务,稍有矛盾,就粗言秽语相对。被告的大男人主义,要求原告什么都只能按照其要求去做,而且要求原告在什么事情上只能听从其父母的意见,否则就家吵屋闭或冷暴力,导致家庭矛盾不可调和。2015年7月,双方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不但没有主动联系原告表示关心,而且对儿子的成长情况漠不关心,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与被告协商离婚无果,只好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为了使小孩有更好的成长环境,儿子黎**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理由如下:1、原告是老师,时间相对充裕,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去照顾儿子,但是,被告作为医生,经常要加班、轮夜班,难以保证时间去照顾儿子;2、原告的家人愿意帮助照顾儿子,使到原告更好地抚养好儿子;3、儿子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与原告的感情基础好;4、儿子在学校的环境中成长,有较好的学习氛围,对于其成长有很好的帮助。根据《婚姻法》规定,被告作为儿子的父亲,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儿子黎*乙,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至其18周岁;3、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黎*甲辩称:被告是一个爱护家庭和热爱工作的人。原、被告于2013年6月2日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是肇庆市**初级中学的老师。原、被告真正的交往是从认识后的第二次约会开始的,这次约会,原告对被告讲,她对家庭的憧憬是:“希望对方有上进心,她做贤内助之类,共同构建幸福的家庭的话”,原告这番话打动了被告,因为对一个男人来说,一生中最大的希望就是想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一个如此懂得想法的女孩子,心里当然开心,也就是被告心里一直渴望的贤妻,所以怀着对未来家庭的幸福向往,原告自那次约会后,原、被告正式开始交往并同居。年月9号,原、被告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儿子黎*丙出生。原、被告从认识一直到现在,被告一直尽丈夫的责任和义务,一直努力去经营这个家,因为被告是个男人,被告能承担起这头家,被告必须要为这个家去努力。虽然原告有时会发下脾气,偶尔无理取闹,被告一直都在默默的为这段爱情与家庭付出。然而,当被告收到原告的离婚诉状时,才知道被告在原告的眼里是这样的人。被告想说明事实,想向原告说说心底话,如果一个男人真的不爱这个女人就跟她结婚,对被告来说真的做不到,被告承认爱原告,也爱儿子,但被告不是将爱说出口、用花言巧语来表达的男人,被告只会踏踏实实的去做,尽自己的能力去做。原告从认识被告时候开始,就知道被告是在供房子的人,住在单位的宿舍,说真的作为一线的医生收入有限,但总体上还算过得去。被告没有要求原告为被告付出过一分钱,包括房子装修,被告都是自己向他人借钱的,被告省吃俭用,目的是想把这个家装修好点,让原告和孩子有一个温暖的家。记得原、被告刚认识,被告还住在单位的宿舍,被告都会一早起床开着摩托车送原告到桥西坐车上班,原告下班回来再去华侨大厦接其回家,而且被告每天上班下班后都会去市场买菜、做饭、煮菜,洗好碗筷等接原告回家可以令其吃到热饭热菜,每天睡觉前都会用电磁炉烧好水让原告泡脚睡觉,被告每天都坚持着买菜、做饭,并承担这个家的主要开支。原告生孩子后,夫妻一起去逛超市,被告首先买原告喜欢吃的东西,回来做原告喜欢吃的东西。在孩子还没有出生之前,被告买的房子准备交楼,原、被告便开始策划房子的装修,被告四处向同事取经,希望将房子装修得更好。原、被告四处去看家私、窗帘、瓷砖、门等,所有的东西都是按照原告喜欢的来挑选,当时原告大着肚子,这过程令被告挺感安慰,被告憧憬着原、被告未来的新家,都会开心地笑。孩子即将出生,被告一直守护在原告身边,直到孩子分娩,原告从住院到出院,被告基本上一步都没有离开过,一直在原告身边守护着。因为每当被告看到孩子和原告的时候,被告的脸上都会露出幸福的笑容。记得有一次,一家三口骑着电力自行车环绕绿道游玩的时候,原、被告早早就起床作好各种准备,当日玩得十分开心。被告永远记得2015年上半年,被告代表单位参加肇庆市新生儿科病历演讲比赛,原告给被告做的精彩课件,加上被告的演讲,被告获得了三等奖,被告很开心,非常感谢原告为被告付出,感谢原告一直在照顾着儿子,给被告默默的支持。后来被告又代表肇庆市去广州参加病历演讲比赛,虽然只得优秀奖,但还是很开心,原告为被告如此付出,同事们都露出羡慕的表情,被告将参加演讲比赛所得的奖金都交给了原告,对家庭,被告抱着伟大的理想就是努力工作,改善家庭生活。被告对这段爱情及这个家寄托了全部心血及一切!夫妻之间的生活总会因沟通、观点、角度的问题,会偶尔吵闹,但在被告的心目中永远都会记得原告对被告的好,被告不是一个会花言巧语的男人,但被告是爱原告的,原、被告是有感情基础的。被告承认曾一时之气提出与原告离婚,这并不是被告的本意。婚姻是靠夫妻双方共同去维系的,靠彼此去容忍对方的缺点,相互的谅解,才能做百年夫妻。离婚对双方来说都是输家,没有赢家,到头来不但害了自己,还会害了孩子,影响孩子一辈子的成长。无论站在那个角度,作为父母的原、被告都应抛弃过去,重新掌握未来,好好处理家庭琐事,给孩子一个快乐的家。相信在原、被告的努力下,互谅互让,会和好如初的,让这个家向着更美好的明天进发,让被告继续做个好丈夫、好父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卢*与黎*甲于2013年6月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同居,因卢*怀孕,卢*与黎*甲于年月日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黎*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卢*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卢*与黎*甲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卢*与黎*甲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卢*与黎*甲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多为儿子的成长着想,定能搞好夫妻关系。卢*要求与黎*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卢*与被告黎*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56号
  •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卢*,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区。

  • 委托代理人:陈运鸿、范丹霞,、实习律师。

  • 被告:黎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赖伟珍

  • 书记员曾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