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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谈婚,并于同年七月双方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7日生育儿子钟*乙(在香港出生,香港居民)。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相互争吵,生育儿子后,男方对儿子不闻不问,无尽父亲之责,又不工作,致使家庭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不尊重,家庭生活十分贫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原告李*与被告钟*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钟*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钟*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与钟*甲于1998年至1999年间相识,后于200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7日生育儿子钟*乙(在香港出生)。李*述称,自2015年5月开始,李*与钟*甲开始分居生活,儿子钟*乙现随母亲李*一同生活。在李*与钟*甲分居之前,钟*乙随父母一同生活。近来因家庭琐事和经济原因产生矛盾,李*诉至法院要求与钟*甲离婚,儿子钟*乙由钟*甲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与钟*甲于200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钟*乙。李*、钟*甲结婚多年,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难以避免。只要李*消除离意,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双方相互包容,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夫妻关系还是有望改善的,李*与钟*甲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况且双方婚生儿子年纪尚小,双方更应倾注精力照料、抚养孩子,以便为其生活、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对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和被告钟*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住广东省高要市。

  • 被告:钟**,男,住广东省高要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丁玲

  • 书记员黄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