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陶*,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志鹏
书记员文晓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