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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640号
  •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陶*,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 被告: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志鹏

  • 书记员文晓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