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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代理人余*、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婚后,因被告种种不负责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已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一)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感。长期以来,被告将家庭视作旅馆,往往深夜才回家甚至整晚不归,从不过问家庭生活所需,从不过问家人身体,从不过问女儿学习。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每月才给几百元的生活费用,家庭的大部分费用由原告承担。(二)被告对原告毫无夫妻感情和关怀。被告从不关心原告的身体,原告生病被告不闻不问。2000年原告因装修房屋到佛山购买陶瓷,回来当晚被告提出过性生活,由于原告晕车致身体不适让其改天,被告为此恼羞成怒说:好,我以后再也不和你做。原告本以为是被告的一句气话,但却想不到此后的15年,原、被告再也没性生活。(三)被告与他人发展婚外情,对婚姻不忠。2011年5月日,原告偶然去到被告开的一间麻将馆,敲门10多分钟被告才开门,原告在衣拒发现了一个40岁左右的穿黑色衣服的女人,原告与该女人争执之间却遭到被告的大声呼喝及驱赶。经此一事,原告已对被告完全失望了,但考虑到当时女儿正在准备升中考试,为了女儿学业,原告强忍委屈暂时放下离婚的念头,但原告的忍让却未能换来被告的真心悔改,被告在外继续风流快活,且长期在麻将馆包养女人。(四)被告对女儿亦无关怀,缺乏父爱。被告从来没有关心过女儿的思想、学习、身体,且动辄大声责骂,因此女儿一直都惧怕他,父女间极少交流。(五)被告对原告娘家人近乎绝情。结婚以来,被告从不与原告娘家人来往,更没有给过钱原告父母。2002年原告母亲中风来肇庆医治住院半个月,被告没有到过医院看望过一次,更没有资助过分文。2013年原告母亲因病去世,被告连香烛钱都不给。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早已绝望至极,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为了今后不再遭受被告的身心伤害,重塑人生尊严,并考虑到女儿已学业有成亦不枉原告多年的苦心与委屈,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毫无存在的必要。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有的位于肇庆市星湖大道10号第8幢303房及粤H号别克小汽车一辆平均分割;3、被告在国信证券、广发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基金以及在工商银行及其他银行的存款、基金、资金及其他金融产品有50%份额归原告所有;4、婚生女儿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学费每年7000元、保险费每年3800元及其他学习、考证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女儿参加工作时止;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原告起诉状所述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郑*与陈*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陈*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现郑*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郑*与陈**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郑*与陈**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只要郑*与陈**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定能搞好夫妻关系。郑*要求与陈**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与被告陈*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端法民一初字第403号
  •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 委托代理人:余琛,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赖伟珍

  • 书记员曾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