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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份左右经媒人介绍相识。婚前,原告一直在父亲开办的小工厂工作,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两人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相互恋爱,于2014年10月10日在高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原告仍然在父开办的小工厂工作,被告一直不愿工作,只是帮忙在小厂里做饭。虽然这样,原告的父亲仍然支付一定的工资给她,结婚几个月来,原告及父亲每月都给被告2000多元作为零花钱。结婚后,双方未曾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在认识短暂、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才真正了解到由于双方的生活环境、性格爱好等不同,导致逐渐产生矛盾。结婚1个月左右,双方出现裂痕,特别是被告既不愿意在家中的小厂工作,也不愿另找工作。同时,嫌工资不够花销,经常找原告要钱开销。双方逐渐产生口角纠纷,被告也因此经常离家出走。经过深思熟虑,原告认为应当结束这段经常争吵、没有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的婚姻。此后,本着妥善解决问题的宗旨,原告与被告沟通协商,希望能以和平的方式结束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也使双方能另外找到真爱,但被告却提出毫无根据的要求作为离婚前提。现在,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希望能早日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使双方都能从中解脱,另行重新生活。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廖*与钟*于2014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廖*自述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较好,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也没有生育小孩。近来因经济原因引发争吵致产生矛盾,钟*经常离家出走。廖*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廖*与钟*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难以避免。只要廖*消除离意,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夫妻双方相互包容,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夫妻关系还是有望改善的,廖*与钟*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廖*和被告钟*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42号
  •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廖*,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 委托代理人:戴伟瑜,广东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钟*,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勇

  • 代理审判员丁玲

  • 人民陪审员伍小燕

  • 书记员黄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