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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6日以放弃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肇鼎法莲民初字第164号
  •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汉族,住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公民身份号码7213。

  • 被告:黄*,女,汉族,住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公民身份号码6004。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邹杰明

  • 书记员孔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