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6日以放弃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男,汉族,住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公民身份号码7213。
被告:黄*,女,汉族,住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公民身份号码6004。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邹杰明
书记员孔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