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卓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卓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卓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卓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莫秀春
审判员彭晓春
代理审判员施伟强
书记员郭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