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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卓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卓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卓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卓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
  • 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莫秀春

  • 审判员彭晓春

  • 代理审判员施伟强

  • 书记员郭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