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甲以原审判决合情合理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甲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陈*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莫秀春
审判员叶剑亚
审判员彭晓春
书记员詹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