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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5)汕海法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5)汕海法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
  • 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2531196109243210,住海丰县鹅埠镇新厝村477号。

  • 委托代理人陈和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2531196510033228,住海丰县鹅埠镇新厝村477号。

  • 委托代理人马炳贵,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莫秀春

  • 审判员彭晓春

  • 代理审判员施伟强

  • 书记员詹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