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5)汕海法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5)汕海法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2531196109243210,住海丰县鹅埠镇新厝村477号。
委托代理人陈和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2531196510033228,住海丰县鹅埠镇新厝村477号。
委托代理人马炳贵,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莫秀春
审判员彭晓春
代理审判员施伟强
书记员詹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