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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357号
  •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某某,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陆河县。

  •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大安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建华

  • 书记员郑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