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某某,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陆河县。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大安镇。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建华
书记员郑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