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3年8月4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