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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双民终字第247号
  • 法院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3年8月4日出生。

  • 原审被告王**,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立波

  • 审判员曹红霞

  • 代理审判员薛龙

  • 书记员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