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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与李**、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舒*良诉被告李**、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李**、舒*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蒸民一初字第776号
  •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41年6月18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 原告舒**,女,1947年1月2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 被告李**,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 被告刘**,女,1959年3月26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谭建宝

  • 书记员刘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