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麻**、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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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被告麻**,男,1946年8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被告何楚雄,男,1948年1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建华
书记员刘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