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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麻**、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麻**、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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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蒸民一初字第619号
  •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 被告麻**,男,1946年8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 被告何楚雄,男,1948年1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建华

  • 书记员刘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