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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202民初199号
  •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被告杨*。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晓丹

  • 书记员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