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被告杨*。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晓丹
书记员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