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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1日11时40分许,原告刘**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海阳镇海阳一村村委会南侧时,遇骑三轮车的被告妻子马**相撞,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原告刘**右眼被打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公安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11月5日,海港**派出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故于2015年12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车损失、交通费等合计13341.79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车损失、交通费等合计5500元。

其他双方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民初字第8787号
  •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杨金坡,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

  • 委托代理人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为民

  • 书记员杨丽